内地将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2024-06-28 09:07 阅读
商务部网站、财政部网站

  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机制下经过磋商,同意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相关内容纳入《CEPA货物贸易协议》。具体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实施。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编辑:李坚  游丽萍(实习生)  审核: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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