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酒后死亡,同饮人违反注意义务被判担责赔偿9万余元

2024-06-11 20:03 阅读
北京日报客户端

姜先生喝酒后出现不适,约酒同饮人王先生报警后离开,而姜先生经送医急救后于当月死亡,其家属起诉王先生延误救治,索赔54万余元。记者11日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对姜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2532元。

事发于去年4月14日晚,王先生约姜先生共同饮酒,后姜先生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急救,于当月2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死者姜先生之母许老太、之子小姜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按照3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47233.22元。

许老太与小姜认为,王先生陪同姜先生返回住所途中,姜先生多次出现意识不清、趴伏且难以自主站立等情况,但未引起王先生重视,导致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且在姜先生被送医抢救时,主治医生曾与王先生电话沟通发病经过,王先生均未配合,也使医院对于姜先生病情难以进行初步判断。原告认为王先生未能对姜先生的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对其死亡存在过错。

王先生则认为,姜先生死亡和自己无关,自己约姜先生喝酒,姜先生喝得很猛,出门又吹了冷风,身体不适时,王先生想找姜先生所住小区保安帮忙,但未找到,回来后见姜先生仍躺在地上,就打电话报警,等警察来了才回去。

法院调取派出所出警记录。出警录像显示:民警到场后,询问王先生是否认识姜先生,王先生称自己是路人,不认识姜先生;直到民警多方查证姜先生身份信息未果并再次询问王先生是否系共同饮酒人,王先生才告知民警姜先生的姓名、手机号码及家庭情况,民警遂联系了120与小姜;其间王先生悄然离开。

石景山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注意与帮扶义务。王先生在民警到场后未及时主动提供其了解的姜先生个人情况,而称“不认识”,导致民警耗时十余分钟查证姜先生个人信息。另外,王先生在姜先生倒地数分钟后未对其异常状态引起合理注意,始终未拨打120等急救电话,致使姜先生延误了救治时机。同饮人王先生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姜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姜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仍过量饮酒,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在姜先生醉酒后未置之不理,且采取了相关帮扶行为,应减轻其侵权责任。故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加强注意义务,对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同饮人积极采取救助和帮扶措施,防止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害后果。(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马婷婷)

 

编辑:李坚  审核:李薇

用户点评
    已显示全部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