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规范住宅区与楼宇命名 取名“大厦”楼高至少10层

2024-03-01 16:58 阅读
南昌晚报

  来源:南昌晚报

  王纪洪 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吴跃强 不是盖个楼就可以自称“大厦”,也不是所有的露天公共场地都能取名“广场”,而是要符合相应的规格标准。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做好我省权限范围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

  命名不使用“国际”“世界”“中央”“天下”等词语

  规范地名命名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实相符。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

  专名规则要求,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含义明确,词语简洁;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数字(含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表示序列含义的汉语数字)、拼音字母,外文字符。

  不得使用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民族、宗教色彩的词语。

  不得使用古代、现今行政区划名称、片区名称直接与通名(含派生的通名)连用;冠以行政区划名、片区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不得采用所处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地理实体名称;冠以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实体名称的,应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

  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群),专名可取用积极向上、健康吉祥、反映人民群众美好愿望等词语,不得采用企业名称、商标、品牌名称;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建筑,可以采用开发企业名称、商标、品牌名称,但需在其后加功能性词语,或者加显示其方位的词语。

  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的称谓、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机构名等词语,不得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

  不得使用人名进行命名(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除外);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

  不使用“国际”“世界”“中央”“天下”“世纪”等词语,名实不符;不得在已有的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上”等有比较含义的词语;一般不得冠以“全国”“中华”“江西”等词语,确需使用的,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不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不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不使用外文、外文语词汉字译写、外文音译词(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除外)。

  不得对固定用法的成语、词语进行篡改或谐音。

  同一市、县区域内的名称不应重名、同音或者谐音。

  用地面积20万㎡以上居住建筑群才能叫“城”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名规则方面,不使用州、镇、街道及郡、府、道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通名;不使用岛、洲、海、河、湖、山、谷、港、湾等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和混淆的通名;不使用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机构名等;不使用宣扬权贵的词语如府邸、官邸、公馆等,不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派生通名;不使用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

  以住宅为主的居住(商住)建筑群,可采用小区、园、苑、都、城、寓、庭、墅、舍、庐、居、邸、馆、轩、筑、榭、庄、阁、里、院、第等,并以此派生出的雅园、佳苑、新都、公寓、名墅、华庭、名邸等。

  小区:适用于居住区,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园、苑:用地面积在1万㎡以上居住建筑群可使用,其中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面积达到35%以上。

  城、都:用地面积在20万㎡以上,且具有完善的商业、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建筑群。

  墅、庄:别墅,适于以独栋别墅、联体别墅为主,用地面积1万㎡以上,绿地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50%,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住宅区;山庄,用地面积1万㎡以上,绿化率达45%以上,依山而建的低层住宅区。

  寓、居、庭、院、邸、馆、第:适用居住建筑群,其中,邸、馆、第适用于高档住宅小区。

  舍、庐、轩、筑、里、阁、榭:一般用于命名规模较小,多层、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群。

  用地面积1万㎡以上才能叫“广场”

  居住(商住)单体建筑,可采用厦、楼、寓、阁等。

  大厦:用于命名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大楼:楼层达到7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6000㎡以上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商住楼。

  楼:楼层7层以下的单体建筑物。

  公寓:高层的单体建筑物。

  阁:规模小的单体建筑。

  商务办公、商业设施建筑物(群),通名可取用楼、厦、城、中心、广场、度假村、山庄、农庄、馆、宫、堂、轩、阁、斋、坊等。

  商厦:楼层达6层以上且商场面积在2000㎡以上,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助的高层建筑。

  城:用地面积5万㎡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办公、娱乐、居住等以商贸为主的综合型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以“城”做通名的,必须在名称前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中心:用地面积2万㎡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建筑物(群);以“中心”做通名的,必须在名称前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广场:用地面积1万㎡以上,含有3000㎡以上室外集中公共活动场所(不含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居住、娱乐等以商贸为主的多功能大型半封闭建筑物(群)。以“广场”为通名的,必须在名称前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度假村、山庄、农庄:度假村,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用地面积2万㎡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山庄,用地面积1万㎡以上,依山而建的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农庄,建设在城郊或农村,环境优雅,以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共场所。

  馆、宫、堂:适用于文化、教育、科技、娱乐、艺术、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轩、阁、斋、坊:适用于规模小的文化、商业的功能为主的单体或建筑群。

  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以开放式的道路、河道等为界,以数序词或方位词为标识分设组团区,如“××花园一区”“××花园二区”“××商务城东区”“××商务城西区”。

  通名不能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花园小区”。

  从源头上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

  更名的申报方面,未出售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住宅区、楼宇名称原则上不予更名。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应提供申报表、原名称的批复、专家论证报告等资料,以及产权人一致意见:未出售住宅区、楼宇,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意见;在售及已售住宅区、楼宇,提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意见。

  各地要切实加强命名更名审批备案工作,坚决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不断提升地名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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