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犬咬伤他人,狗主人承担全责

2023-12-25 17:34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 刘永丽

  一天,周大妈在小区散步时,遇上正在逗遛金毛犬(未拴狗绳)的窦某。看到周大妈后,金毛犬兴奋地扑过来,将她的左小腿咬伤。由于急于躲闪,周大妈在朝后退让中摔倒受伤。窦某立即将周大妈送到医院。经诊断,周大妈腰椎下部轻微骨折,住院治疗20多天后痊愈出院。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周大妈遂将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损失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窦某带着体型较大的金毛犬在公共场所活动期间,未对金毛犬采取拴牵等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故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6万元。

  【说法】

  近年来,饲养猫、狗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扰民等诉讼案件频频出现。如今年10月,四川省崇州市一小区发生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2022年5月,山东省潍坊市快递员赵某到某市场给李某送包裹时被李某的狗咬伤。上述事件都引发了热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其中,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上述规定把民事责任的举证义务从被害人转移到宠物主人身上,体现了倾斜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理念。通常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分为四种情形。

  一是采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链、拴狗绳等)致人损害的情形。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消除危险的义务,保证使其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因此,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二是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养狗不办证、不正确佩戴嘴套等)致人损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窦某的教训提醒人们,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予以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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