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打工族”遇劳动纠纷 工会法律援助维权更暖心

2023-10-25 11:46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本报全媒体首席记者 邹鹏飞

  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是在保安、保洁、餐饮、建筑工地等岗位上,依然可以看到许多老年人退而不休,继续发挥余热,“银发打工族”再就业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银发打工族”在工作中遭遇欠薪和工伤的问题,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应当如何自身权益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南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通过几起案例,为“银发打工族”作解答。六旬老人追讨“工资”两年未果

  近日,在南昌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三师一室”,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惠律师接待了两名年过六旬的老人。今年62岁的李阿姨来自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请你帮帮我们,这都是我们辛苦工作的血汗钱,包工头拖了两年都没有给,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办了。”李阿姨带着哭腔说,2021年7月,经人介绍她和同村的一名老人前往红谷滩区流湖乡一项目工地打工,主要负责搬运钢管,在工作了3个月后,包工头付某却称没有收到项目工程款无法支付李阿姨和同乡共15350元的工资,并写下了一张欠条,承诺收到工程款后支付。两年间,李阿姨多次上门向付某追讨工资,付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每每想到此事,两位老人眼泪也跟着扑簌簌地流了下来。

  “阿姨,您别急,我们会想办法帮您。”王惠查看了李阿姨提供的借条等材料,并现场联系付某,付某在电话中坦言,他有大笔工程款未收到,所以才拖欠了李阿姨的工资,希望李阿姨再等等。

  面对这样的情况,王惠安抚李阿姨,并向她给出了解决办法。由于李阿姨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付某拖欠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目前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李阿姨遭遇欠薪的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案件胜诉后,如果对方不履行,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拖欠两年的劳务费有了解决办法,李阿姨看到了希望,激动地向王惠连声致谢。

  工会法律援助为“银发打工族”追回欠薪

  2019年,时年53岁的万阿姨入职某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从事裁料员工作。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的劳务报酬共计19263元公司未支付,2022年1月20日离职后,万阿姨因家庭困难,多次找公司沟通支付劳务报酬,均未果,于是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指派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公益律师经过调查得知,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不仅拖欠公司员工工资,还因多个欠款案件在诉讼中,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企业负责人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需要等公司收到客户货款。”承办律师郭国平介绍,经过多次协调,2002年6月,企业负责人与万阿姨在南昌市总工会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单位同意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劳务报酬19263元,而后双方共同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今年5月,万阿姨拿到了拖欠的19263元劳务报酬。

  王惠介绍,前来南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银发打工族”,多是来自建筑和物业行业领域。

  公益律师们在帮助“银发打工族”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许多“银发打工族”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维权意识差,许多都未签署书面合同。“超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王惠表示,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安排工作任务等证据。在建筑领域中,存在包工头出具欠条给农民工的情况,在欠条中没有包工头的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复印件,这造成了起诉对象身份信息不明确,给职工后续的维权增加了难度。“银发打工族”在签署欠条的时候,最好要求承建方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在后续维权的过程中,可向承建方索要拖欠的劳务报酬。王惠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录已达或将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告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区别。“承建方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账户,把费用直接支付给‘银发打工族’,才能有效维护‘银发打工族’的权益。”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18年4月,时年56岁的胡阿姨入职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20年12月25日17时15分许,胡阿姨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小腿多处骨折及右前交叉韧带损伤并右外侧副韧带损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共计31天,医疗费花费4.7万余元,胡阿姨自己支付1.4万余元。2021年9月14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阿姨系工伤,11月12日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胡阿姨为伤残九级。由于公司拒绝承担工伤待遇,向青云谱区劳动法院申请仲裁,法院裁决公司支付九级工伤待遇共计11.2万余元。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胡阿姨寻求法律援助。2022年8月24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支付胡阿姨5.5万元赔偿金。

  王惠介绍,“银发打工族”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如果超龄“银发打工族”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要求认定工伤,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件和修改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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