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浙赣苏区的立法实践及其时代启示

2023-03-01 12:56 阅读
大江网/江西日报

冯会明 俞 茜

今年是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创建暨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成立90周年。方志敏、黄道等领导创建的闽浙赣苏区是苏维埃运动狂潮中的“一个大浪”,是“有很好创造”的“苏维埃模范省”。90年前闽浙赣苏区的立法实践,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立法提供了鲜活的“地方样板”,在苏区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至今仍给人以深刻启示。

闽浙赣苏区高度重视立法,创制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领域广,门类齐全、条块清晰。苏区存续的10年间,制定发布的成文法、决议等政策性文件近200件,其宪法根基稳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四梁八柱架构完备,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保障齐全,初步建立了根据地法制体系。

苏区把土地立法作为中心,颁布多部土地法令,较好地解决了土地问题。1929年11月,信江特区苏维埃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法令——《临时土地分配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和一切封建祠堂庙宇的全部土地,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进行分配”。1931年3月通过的《赣东北特区暂行土地使用法》,扩大到对富农土地的没收。1933年3月,又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承认了农民对分配土地的所有权,并颁发了土地证,创造了土地革命中给农民“确权颁证”的新举措,解决了地权问题,为我党修订调整土地革命路线提供了鲜活的经验。

1929年10月颁布的《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是苏区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规,明确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基本原则,在法律上废除了包办、强迫、买卖和一夫多妻等封建婚姻陋习,有力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还率先实行了婚姻登记制度、颁发了结婚证书等,奠定了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础。1931年,苏区颁布《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这是苏维埃政权的第一部刑事法典。这一法典对藏匿罪人、伪证及诬告罪等22个罪行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根本原则,为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苏区还将经济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制定了战时经济、货币、财税、贸易、金融政策等法规文献,为打破苏区经济封锁,改善军民生活,保证红军的粮食、食盐、服装及军需品的供应,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闽浙赣苏区的立法实践是苏区政权建设的重要一环,其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苏区把“发展农业的生产,改善群众生活,发展苏区经济,充裕革命战争物质基础”作为立法的中心工作,仅战勤类法律文献就有15件,涉及扩大红军、战争动员、供给红军粮食等内容,为发展苏区经济、保证战争需要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苏区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二是有力推动社会发展。闽浙赣苏区贯彻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积极推动教育与劳动立法,致力于苏区的文教卫生建设与百姓生活的改善,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为苏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制保障。三是保障百姓民主权力。闽浙赣苏区与选举工作相关法律文献达17件,对苏区选民资格、选举程序、选民比例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各级选举制度,有效推进了苏区的选举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了苏区百姓的选举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产生坚强有力的各级苏维埃政府。四是推动建设清廉政府。苏区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必须坚决反对一切贪污腐化官僚现象,要求干部必须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此外,苏区还通过监察立法,成立了工农检查部,组织了“工农突击队”,检查机关工作,揭批官僚主义者与腐化分子,创造了一个廉洁奉公的“模范苏维埃省”。

闽浙赣苏区的立法实践是我党关于依法治国理论的最初形态和局部实践,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一方面,要坚持党领导立法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闽浙赣苏区的立法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制建设全过程,把党的主张、路线、政策落实在法制实践中。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民,践行民主立法。闽浙赣苏区的立法始终以维护与实现广大劳苦大众的基本权利、为劳苦大众谋利益为己任,充分体现和维护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通过立法,保障了百姓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保证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密切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这两条宝贵经验,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作者分别系上饶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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