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瑞昌市洪岭下入户盗窃1.5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2-04-10 21:16 阅读
瑞昌法院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张某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6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从瑞昌市洪岭下某空房子楼顶翻入被害人柯某家的四楼楼顶,然后进入柯某家中进行盗窃,在一楼一桌子内盗得1.5元硬币,然后又返回楼顶,从空房子出去时,被柯某等人当场抓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张某具有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柯杉

 

编辑:黄文静  审核:李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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