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曝光多起网络交易违法案例 共青城一公司被罚20万

2020-10-30 10:21 阅读
大江网-江西日报

  江西日报记者 林雍 实习生 梁峰源

  在“双十一”商家促销活动即将来临之际,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与消费者网络购物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一方面警示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要遵守信用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供广大消费者参考,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1:北京某共享电动车公司共青城子公司不及时退还消费者押金案

  处罚结果:处罚款20万元

  北京某共享电动车公司共青城子公司开展电动车租赁业务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先下载其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299元押金,然后以2元/半小时或1元/单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有偿使用。当事人在其手机APP“押金说明”选项中已声明承诺:“通常情况下,退款到账需要1—7个工作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共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逾期未退还押金的投诉举报623件(次)。经调查,消费者申请退款请求均已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最长超过30个工作日,当事人均未退还押金,也未公开向用户解释说明逾期未退还用户押金的相关情况,且公司的客服电话长期处于无法接听状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之规定,属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押金退还义务的违法行为。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赣州某科技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处罚结果:处罚款3万元

  赣州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电子商城购买界面中,设置有“购买后不支持取消和更改”“逾期未使用作废”等不合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同时还采用后台管理系统擅自调整销量,导致电子商城显示的商品销量多于实际销量,经执法人员约谈后,仍拒绝改正。经调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共侵害消费者权益76657.8元,并擅自修改销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3:鹰潭某外卖电商平台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刷单炒信案

  处罚结果:处罚款5万元

  鹰潭某外卖电商平台为提高平台销量,组织人员对其平台内的4家店铺进行刷单,交易订单是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的管理后台激活上述店铺所产生,并未产生实际交易。不到一个月内,当事人共刷单1161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4:萍乡某科技公司为他人进行刷单炒信案

  处罚结果:处罚款20万元

  萍乡某科技公司以深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开办快歪网,为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当事人分类搜索淘宝商家,通过阿里旺旺推广快歪网平台。淘宝商家注册会员后,在快歪网平台以AA(送试用装)、AB(送其他小礼品)、红包(直接返现)模式发布需刷商品,由当事人组织刷单人员完成虚假交易并进行好评。当事人共有注册会员127家,会员费收入524873元,收取会员费和商家购物刷单本金11017084.44元,转给放单平台购物刷单本金1027815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5:赣州某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搭售案

  处罚结果:处罚款5万元

  赣州某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新世纪赣州客运站”销售汽车票时,该线上汽车票销售系统将搭售保险作为默认同意购买的选项,消费者提交购买班次、添加旅客信息后,金额中会自动包含车票价格及保险价格,如果消费者直接点击“提交订单”,待支付的价款里也包含了金额不等的保险费。如果消费者不购买保险,则必须点击“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选项,再选择“不购买保险”选项,才能取消默认同意购买的保险。当事人收取代理费为保险费的60%。自该微信公众号上线以来,共售出保险356732份,收取保险费775113元,代理手续费收入为467067.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之规定,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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