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新力臻园各种问题

2022-05-16 10:18发帖人:321

领导你好!我是江铃新力臻园9栋2单元的业主,现向您反映以下问题:

1、在新力臻园购买车位,按合同约定车位的尺寸应该是2.5米宽,5.3米长,但是经过实地测量,车位宽度不足2.4米,臻园一直不给于解决方案;

2、收房到现在已有半年,仍有房屋质量问题仍有未解决且未给出解决时间的,如国家规定的太阳能一直只是简单安装却未加液导致无法使用,合同签订为收房后三个月,对于维修臻园一直采取拖的态度;

3、购买房屋后,当时的置业顾问调离了臻园,却没有新的置业顾问对接,导致开票和车位交付等信息无人通知,这种只顾收费不管售后的态度;

4、房屋维修问题中一些问题物业和维修工程师相互推诿;

5、群里通知实测面积为92.53㎡,让补费用,且不给第三方的测量报告;

6、未达交付条件,在整改期的物业费以扣押业主钥匙等手段收取物业费;当时被逼交了半年的物业费,现在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却又来催收;且物业配套未到位(如保洁、幼儿园、游泳池、门岗等)却按全额的3.5元/㎡收取;

7、开发商目前仍未配合业主办理房产证办理手续;

请领导督促这种只收钱不解决问题的不良开发商及物业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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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五型”办 回复:

关于“问政江西”投诉“江铃新力 臻园各种问题”的回复

您好,“问政江西”平台反映: “江铃新力臻园各种问题”办件已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及时转职能部门处理,根据反馈结果,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按合同约定车位的尺寸不符问题。根据该项目已获取的交通影响评估报批的设计图纸中车位宽度为2.4m,现场划线是为了区分车位。车位宽度测量是车位两侧划线的线中到线中的距离是车位宽度,现场测量的车位宽度亦约2.4米宽(有一定的施工误差)。

2.房屋质量问题。

1)本项目是合作项目,去年9月份开始,合作方(新力地产)在生产经营上出现了巨大困难,这个情况对项目本身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供应商对项目信心不足,并要求对之前履约合同提高付款比例才进行供货,结清尾款才配合维修;在项目本身遇到困境的情况下,供应商超越合同约定的要求使得项目的困境进一步加剧,保交付工作已成为重中之重。

2)因疫情反复影响,部分整改材料及人员因疫情管控无法及时满足现场整改需求,导致现场维修进度进一步变缓。

3)合作方(新力地产)面临经营上的巨大困难后,对本项目客价部的维保工程师进行了全面的人员裁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场维修工作,造成没有维保工程师与业主进行对接和推进。

整改措施:

(1)项目供应商江铃方已进行多次约谈,站在国有企业的角度来增加供应商对项目的信任,并同意部分供应商提高付款比例的要求,以保证交付区域的施工材料、施工人员及时到位,切实把保房屋交付放到第一位。在此基础上,就房屋维修问题同步约谈了施工单位,加大维修材料和维修人员投入,加快维修进程。

(2)在疫情逐渐稳定,防疫管控逐渐解除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施工单位维修工人返场复工。

(3)江铃方已重组项目维保团队且已进场,正安排新进场维保人员对前期所有维修报事问题进行梳理,目前已全部梳理完成,针对现存待修的报事问题会对接并协调安排施工单位进场维修,尽快完成整改。

    3.开票和车位交付等信息无人通知,只顾收费不管售后的问题。本项目住宅及车位交付通知均由客价部门核对地址后邮寄交付通知书通知各位业主到物业处办理相应交付手续,营销中心财务室也有相关公告告知业主已开发票楼栋及开票时间,后续营销中心会对未及时交接业主联系方式进行排查,确保每位业主有相应置业顾问进行对接。不存在信息无人通知的问题。

4.房屋维修问题中一些问题物业和维修工程师相互推诿的问题。房屋维修保修期内全部由维修工程师负责对接,维修部分问题第1点回复中已详细阐明项目所遇困难及相应补救措施,希望能尽快满足业主的维修诉求。

5.实测面积为92.53㎡,让补费用且不给第三方的测量报告的问题。该户型开具全款发票上面积为92.53㎡,本项目在给予客户办理面积补差手续时会明确告知各位业主由于项目大产证未落地详细分户测量报告无法获取,仅以房管局出具单机版进行开票及相应面积补差工作。

6.收取物业费的问题。

1)根据业主本人购房合同第十七条 对物业服务的补充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其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缴纳买受人在办理交付手续时预先向本项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六个月全额物业服务费,不存在扣押业主钥匙等手段收取物业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7、关于办理房产证手续的问题。目前前期已交付楼栋全款发票已通知各位业主到售楼部一楼进行领取,该项目与业主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条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明确约定,若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才出现相应违约情况,目前尚未到达约定时间。


回复时间:2022-05-24 09:33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青云谱区“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2-05-1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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