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丨匠心出精品!这篇裁判文书获奖啦~

2023-06-01 10:45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立案庭)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第一届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司法建议评选结果的通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郑青青法官办理并撰写的(2022)赣0111民初408号案件判决书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

  获奖裁判文书体现了人民法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法理情相融合,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据悉,第一届未成年人审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按照各级法院初评、中院辖区择优推荐、省法院复评三个阶段推进。各中院辖区按照评选活动要求,共推选了104篇裁判文书参加复评,最终25篇裁判文书脱颖而出被确定为优秀裁判文书,其中刑事类文书12篇、民事类文书10篇、行政类文书3篇。

  推荐意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自陷风险虽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篇获奖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始末

  案情回顾

  周某是某学校一名八年级在读学生。2021年7月5日7时许,周某前往该校参加暑期补习。到校后,因校门未开,周某便跟其他早到的同学在门口等待。天气炎热,又听到其他同学说有别的地方可以进入学校,一时兴起,便跟着其他同学从校旁楼房巷子爬树进入某学校租赁的一楼楼房楼顶,并从楼顶跳进学校,不慎摔伤,双腿严重骨折。后面的同学看到周某摔伤后从树上爬下,去找老师求助。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六万七千余元。经鉴定,周某左踝伤残九级、右踝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两万五千余元。

  裁判要旨

  本案虽发生于学生正式入校前,但学生适当提前到校生活亦属正常,事故发生于暑期补习期间,人员相对较少,学校管理理应更为严格,但校门开启时间不固定,开启人员身份不一,安全保卫管理较为混乱;根据平面图、现场视频等证据,学生跳进校内的位置系学校租赁房屋顶,学生能轻易进入且屋顶紧挨校内树木,亦有学生爬树进校,该区域存在长期、持续、隐秘的风险,学校疏于管理和防范,未能及时发现并设置警示标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青山湖区法院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周某承担70%的责任比例,某学校承担30%的责任比例。

  法官说法

  本案中,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已年满14周岁,已具备相应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当认识到从一层楼的楼高处跳下的高度危险性及可能造成身体损害的风险,事发时周某贸然从一楼楼顶跳下致使本次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者,负有教育、管理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本次事故虽发生在学生正式进校前,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学生或多或少会提前到校,且本次事故发生在某学校组织的暑期补习期间,学校人员相对较少,学校管理理应更为严格,庭审中某学校自认学校校门一般由保安于7:50开门,老师早到了也可以开门,事发当天就是由老师开的校门,且有周某的陈述予以佐证,反映了学校补习期间校门的开启时间并不固定,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对入校时间的判断,也反映了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较为混乱,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

  根据某学校平面图、学校现场视频,结合庭审笔录、周某陈述笔录,周某起跳点系某学校租赁楼房的屋顶,虽然进入该屋顶需要越过一个悬空间隙,但该空隙并不是很宽,对于八年级的学生而言,进入该区域存在长期、持续、隐秘的风险,且屋顶处附近便有校内树木,学校应当预见学生有可能通过该屋顶爬树或者直接跳入进校的可能性,疏于管理和防范,未能发现学生可能实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加以告诫或制止,某学校对周某的受伤事故负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其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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