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不付拒腾空  法院判决促履行

2023-06-01 10:37 阅读
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彭娟)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协议》;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于原告李某案涉店铺中的货物全部清空,并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2.5万余元,之后的租金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清空店铺内货物之日止。

  2021年5月,原告李某(出租方)与被告刘某(承租方)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湘东区某酒店对面一层的三间店面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租金为1500元/月,被告每月1日向原告支付当月房租费。合同签订后,被告租赁使用了该店面,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500元房租给原告后,未再支付租金,并在租赁的店面中放置了洗衣液、洗衣粉等货物,店门处于锁闭状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店面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实际租赁使用了房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虽被告辩称已于2022年6月向原告表达过解除合同的意思,但至今货物仍置于店面内,尚处于占有使用店面的状态,故应继续按约支付房租。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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