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九江律师解读人防法律法规变化(组图)
大江网/九江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程曼华摄影报道:9月17日,九江市人防办举办了一期关于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宣讲辅导活动,大力营造尊重、学习、遵守、维护、运用人防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
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璐介绍,2021年5月28日第6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统一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定义,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简化防空地下室建设联审联批流程,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行政管理关系,深化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放管服”改革。
修改前《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只能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维修人防公用工程。由于人防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人防工程外,还包括人防指挥场所建设、疏散基地(区域)建设、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等,修改后《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调整为人防建设,有利于人防系统化建设和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简化防空地下室建设联审联批流程
为简化人防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联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办事效率,修改后《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不再要求未经人防部门报建联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将其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项目有关审批信息,人防部门及时监管人防工程建设情况。
为适应事业单位行政权力收归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要求和市县人防质监机构设置不完善这一现状,修改后《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人防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方法途径作了更切实有效的规定,明确人防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能力的相关机构承担具体技术保障工作。接受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出具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书面报告,人防部门根据此书面报告对质量合格的人防工程向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此外,王璐表示,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也有部分修改,修改内容为:对人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予以精简,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做出科学量化,对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和权限作出进一步明确,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滞纳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