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代偿款 追偿无果起纠纷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刘涛)报道: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原告萍乡某担保中心代偿款4万元,被告黄某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千元。
2011年3月29日,被告唐某向原告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借款4万元,被告黄某为原告的担保提供连带保证的反担保,同时还约定如若被告违约黄某需承担担保金额20%的违约金。2011年4月28日,唐某、黄某与萍乡某银行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成功获得了4万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4月27日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银行4万元。原告向被告催讨代为偿还的借款及违约金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唐某、黄某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主张其代为偿还的借款及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