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劫财 南康17人抢劫涉恶案宣判

2020-11-27 10:50 阅读
江西晨报

  日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抢劫涉恶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盛某平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田某富、周某普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某居民房、宝福路某出租房以及太窝乡某居民房分别成立“蓝田”窝点、“塔坳”窝点和“太窝”窝点。被告人盛某平领导、管理上述三个窝点,被告人周某普系“蓝田”窝点的主任,被告人田某富系“塔坳”窝点和“太窝”窝点的主任。

  三个窝点形成了明确的层级关系、严格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确,通过窝点成员以虚假身份,利用互联网平台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后,在窝点内采取拘禁、殴打、体罚、威胁等手段,逼问被害人手机解锁密码以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强迫被害人购买子虚乌有的产品,以达到劫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上述三个窝点成员在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周某普的统一管理下,共实施抢劫犯罪6起,犯罪数额达15万余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平、周某普等1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盛某平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普等6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滕某兵、万某双、周某军(批捕在逃)等11人为一般成员,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晨报记者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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