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伤和气同样具有效力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吴际宇 )报道: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电瓷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有多年的生意往来,双方每次交易都是被告先预付定金,收到货后支付剩余的货款。从2019年6月14至2020年7月止,被告多次货款未付清,目前尚欠原告货款3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清货款,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受理后,法官电话联系被告公司法人,称为了不让公司信誉受损,请宽限两天,其与原告方协商再联系。次日,原告方联系法院称被告方一直说让其撤诉,承诺20日之内会付清所欠货款,因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虽然这次有点摩擦,或许之后还会有往来,不想把关系弄僵,但又怕撤诉了被告方不付款,到时又要起诉。法官向原告方说明,双方公司可以派代理人来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具有执行力,如果被告不按照其约定的履行,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同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2020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8000元,原被告双方领取了调解书,案件就此了结。(通讯员:廖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