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履行 法官耐心释法促履行

2020-09-30 10:45 阅读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讯   李凤玲、王凤斌、记者刘涛报道: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告陈某系进贤县民和镇某小区的业主。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系进贤县民和镇某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2016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按建筑面积1.38元/月/平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所有的进贤县民和镇某小区的建筑面积均为95.15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费139.62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被告未缴纳物业费,截止2019年7月15日,按36个月计算,被告陈某欠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4727元。原告索款无着,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一次性付清某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727元;上述款项,被告陈某应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陈某拒不履行。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给被执行人陈某劝其自动履行。陈某被执行法官的真诚所感动,遂主动到法院找法官交清了物业款,该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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