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依法处罚违章司机 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2018-07-16 16:49发帖人:彩色空气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6月21日18:00左右,我在青山湖隧道由西向东的出口(靠近上海北路方向)位置,被一辆白色起亚牌车辆追尾,随后报122来了一位徐姓交警。交警进行事故现场拍照和证件拍照后,叫我们去一站式理赔中心去处理。但该交警并未对违法司机的两个明显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其一,该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牌,也未张贴临时车牌,按照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文中附件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第一条第五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应一次性记12分。其二、该肇事司机下车后穿的是一双拖鞋,按照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文中附件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第四条第二款“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应一次性扣2分,穿拖鞋开车,在紧急制动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显然适用这一条,而且事实上也造成了追尾的交通事故。
6月22日我将该名交警的失职行为投诉到南昌市交警部门官方网站“南昌交警便民网”,要求对我提出的事件进行核查并对违法司机进行依法处罚。经过长达19天的调查核实,网站终于回复,我所提出的起亚车主的两项违法行为属实,但对司机的仍然不进行处罚。(详情见附件2)网站的回复内容不仅是敷衍的,而且还是前后矛盾的,既然违法事实属实,那为什么不对司机进行依法处罚?工作人员的处理态度让我非常失望。
我对该网站的回复异议有以下几点:1,我投述司机不挂车牌(临时牌也没有)上路,应扣12分;网站的回复是该车是新车,已登记,在去拿车牌的路上,言外之意可以免除处罚。从法律上讲,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车牌与汽车是否登记没有任何关系,即便登记了,不悬挂车牌一样是要处罚的。另外,去拿牌照的路上就可以不挂车牌?首先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悬挂车牌的汽车一律不得上路,未取得正式牌照前,应当申请临时牌照并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方可上路。法律既已做出明文规定,交警凭什么可以枉法?2,我投诉的司机开车穿拖鞋,应记2分;网站回复的是交警现场进行了口头教育,可以不用进行处罚。首先,我申请查看现场交警执法记录仪回看是否进行了口头教育;其次,既有违法事实,应当扣分就要扣分,应当口头教育的就口头教育,是不能用口头教育代替扣分处罚的。3,我所承诉的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国务院2017年10月7日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板)第六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相关人员在处理我投诉的司机违法行为一事中,已经违“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一条。
望人民政府核查,对违法司机进行依法处罚,对相关交警的违法违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处罚,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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