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爽周立波互诉,吸毒言论不构成诽谤,法院一审判双方相互道歉

2020-03-31 13:11 阅读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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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长宁区法院供图

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3月31日上午,该院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

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此两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唐爽此项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应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基本事实依据、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系故意捏造、无中生有。结合唐爽在美国案件中的经历,其与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实,周立波前妻关于周立波吸毒的陈述和接受采访的视频,以及妻子关于毒品来源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产生“周立波吸毒”的认知。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结论,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认知相印证。

虽然周立波向法院提交了西奈山贝斯以色列医院药检报告、John Abroon医学博士说明等,但此系周立波单方在美国委托鉴定、采集,相关机构、人员的资质、专业性程度均无法审查,不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结论。综上,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采用一般人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唐爽上述言论系基于自身认知,并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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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长宁区法院供图

双方另一争点在于周立波关于唐爽“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唐爽与周立波一家此前曾关系密切,在唐爽养病期间,周立波一家曾照料唐爽,对此唐爽亦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后两人产生矛盾,内心均有不同程度的怨气,都在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过激言论,在这一背景下,周立波称唐爽为“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属于其自然社交反应。从涉案微博的评论来看,双方均有支持者,并未产生一边倒的评价,故这些言论虽有贬损含义,但尚未构成诽谤或侮辱,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与一般名誉权案件不同的是,两案发生在互联网空间。互联网在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多元性、衍生性方面具有传统信息传播渠道所不可比拟的特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既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正向价值观引领,厘定网络空间行为边界,引导公众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从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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