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放细则发布 萍乡市生育保险职工医保“两险合并”

2020-02-27 18:34 阅读
中国江西网萍乡频道

  中国江西网/萍乡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陈成报道:2月27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萍乡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两险合并实施后,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两险缴费比例之和

  据了解,“两险合并实施”参保登记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两险合并实施后首次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需分别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合并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单位部分为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6%+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在职职工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等人员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费率缴费,缴费比例为9%。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由3%调整为4%,市属困难企业由市财政资助缴纳,县区属困难企业由县区财政资助缴纳。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8%的比例统一代缴;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或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基数和划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按有关补缴规定执行,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5类项目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记者了解到,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内据实结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项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细则》指出,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足额补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两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参保女职工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重复报销。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上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中断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变更工作时,变更后的用人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中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规定结算。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由个人先行垫付的参保女职工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即时结算、因急诊在异地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诊治终结后6个月内持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萍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等规定的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用户点评
    已显示全部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
    每日读报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