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策划】“法眼”看“疫”情(四)

2020-02-13 10:35 阅读
中国江西网

  开栏语: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话题,随之而来的各种谣言也在社会上兴起,造成了人们的恐慌,甚至有些人借机大发“国难财”,哄抬物价,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如:一颗白菜卖60元、生产假冒伪劣口罩等等。这些奇葩事的背后,是大家对法律知识的淡薄。

  从2月4日开始,小编就结合这些新闻事件以及大家关注的社会话题,专程电话连线了相关法官、学者及律师,从专业角度为大家进行解读。

  这一期,我们继续邀请法官对事件反映出来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新闻事件:

  疫情发生后,武汉封城,随后多地出现“硬核封路”现象,挖土机封路、砌墙封路等等行为屡见不鲜。

  记者

  武汉封城与各地封路是否合法?封路需要注意什么?

      法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也就是说,对疫区进行封堵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后,依法依规有序实施。

  而多地出现的堆土、砌墙这类擅自封路的行为则是违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提到的“破坏”并不需要对路面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都属于损害。

  同时这种简单粗暴的封堵方式,如果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如果为了抵抗疫情,确实需要封路,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随时可以清开路障或可快速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封路。

  2.安排专人看守,对执行紧急任务,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特殊情况(如送人就医)的车辆不得拦阻。 3.在路障前50米外道路两侧设置显著警示,提醒行车安全。

  

  新闻事件: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对运往重庆、黄石等地的数万件口罩实行有偿应急征用,受到包括云南省政府在内的多方批评。目前,大理市政府已向社会道歉并承诺退还被征用的口罩。

  记者

  大理市此次应急征用是否合法?

      法官

  大理市此次进行应急征用的理由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

  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出于对控制疫情需求,政府的确有征用物资的权利。但是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如果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进行。

  也就是说,大理市此次此次应急征用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赋予它的权限,是不合法的。

  新闻事件:

  乐安县人民医院一医生,在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前,隐瞒发热症状,导致多人被隔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记者

  该医生隐瞒病情的行为涉嫌触犯哪些法律?

      法官

  首先,该医生在明知自身患有或是很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仍然拒不配合传染病控制措施,进行可能扩散传染病的行为构成犯罪,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作为一名医生,明知疫情严重,还带病上班,可能构成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该行为可能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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