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对付某胜等九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2020-01-06 09:53 阅读
中国江西网贵溪频道

  中国江西网/贵溪头条客户端讯 项艳 刘莉报道:2019年12月31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对付某胜等九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胜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被告人付某胜因参与故意杀人,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结识了被告人夏某武,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某胜出狱后不思悔改,对外宣称其故意杀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累积威名。2014年以来,付某胜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夏某武、彭某萍、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夏某武、彭某萍为重要成员,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付某胜指挥,以付某胜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付某胜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胜、夏某武、彭某萍、杨某强、徐某、赫某鑫、赵某松、左某军、叶某波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用户点评
    已显示全部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
    每日读报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