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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鹰潭市失信记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020-01-06 10:02 阅读
鹰潭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雯) 日前,记者从鹰潭市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10月,鹰潭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鹰潭市失信记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了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化、系统化,标志着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近年来,市发改委在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建立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伴随失信惩戒力度加大,失信经营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越来越迫切。于是,我市于2019年10月出台了《鹰潭市失信记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什么是信用修复呢?据了解,信用修复是指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失信行为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止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信用修复的对象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者。

  《办法》中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具体来讲,要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关于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办法》中指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范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同时,规范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修复工作。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另外,《办法》对不予修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于涉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金融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时间未满3年,其他失信行为公示时间未满1年的;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且非信用修复部门失误造成的;2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且非信用修复部门失误造成的;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经营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市、区(市)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截至2019年11月,市发改委已组织为5家公司做了信用修复,帮助企业消除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重建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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