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庐陵】养狗请注意,这些法律底线不要触碰!

2024-01-19 11:27 阅读
吉安县人民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狗狗是人类的朋友

但部分不文明养犬行为

给他人造成了很多困扰

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四川狗咬女童事件

留下了血的教训

与养犬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起来学习下吧



01
典型案例一


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三只烈性犬,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他人咬成重伤。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重伤。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重伤,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02
典型案例二


村民王某在途径某村庄时,被李某饲养的狗咬伤,为此,王某入院处理并注射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1200元。王某要求狗主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条链接


一、《刑法》关于恶犬伤人的法律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恶犬伤人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4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饲养的宠物大多生性温顺,但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即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在此提示,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带犬嘴套由成年人牵领,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同时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广大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自觉履行相应义务,依法、科学、文明饲养,既要维护好邻里间的人际关系、避免造成他人损失,也为自己免去纠纷的困扰。


END





来源:审管办

审核:彭小宁

核发:何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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